江苏某法院拖沓执行案件长达六年之久 承办法官涉嫌办人情关系案搞徇私舞弊 ——投诉人强烈要求上级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追责 我是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叫徐东。 今天向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院、中纪委等职能部门暨媒体反映;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承办执行法官蔡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工作不担当,对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却不按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压案不执,推诿拖沓,作风散漫,涉嫌办“人情案”、“关系案”、“拖执案”,严重地违背了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全面落实中央政法队伍整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警向纵深发展,提升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切实将这场“刮毒疗毒”斗争引向深入。为此,现将有关情况投诉如下: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14年3月26日投诉人与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海韵大厦1-3#楼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1421.15万元(其中签证价除外)。然而,双方合同签订成立后,投诉人按约完成全部约定工作;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只支付140万元,不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在无奈情况下投诉人便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亭湖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5)亭民初字18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规定: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韵大厦1#楼门市及1#楼的第四层房产置换给投诉人公司,如不能置换,则给投诉人公司工程款130560361.51元,并承担从2015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银行周期贷款利息率计算利息。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致使投诉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各损失。 二、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不力,法官蔡锦利用职务之便和“特权”办“人情案”、“关系案”,涉嫌违法违纪,私下将举报人依法申请查封冻结的巨额资金转送他人做“人情”,却无人查处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职业道德”。投诉人公司申请执行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一案(2016)苏0902执1415-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案件至目前长达五年零九个月时间,被执行人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可是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不力,怠于执行,推三阻四,故意拖沓,并于2017年终止了该案的执行。在投诉人多次交涉后,亭湖法院执行局作出(2019)苏0902执恢667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中级人民法(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引用空白合同作证据,未听证未质证,投诉人注),结合本院(2015)亭民初字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内容以及审判部门的意见”···驳回投诉人的执行申请。后投诉人又按(2015)亭民初字18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继续执行立案,亭湖法执行局不再受理投诉人立案材料(并私下对投诉人说,不知如何执行)。直至2021年11月18日,在中央第六巡视组的过问下才恢复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苏0902恢1054号。恢复执行后,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人便多次找执行法官蔡锦尽快依法公正执行,可承办法官蔡锦总是找借口推托,工作太忙,卷宗没时间看等话语搪塞投诉人。2021年12月28日,是亭湖区人民法院蔡锦法官接待日,正巧投诉人又到接待室找法官蔡锦,大约下午三点半左右,蔡锦却与他人打电话并告知对方说:“我已将执行中心对海创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作解封处理,(查封的钱)抓紧使用”。当场,投诉人便提出质疑和反对。作为法官蔡锦与被执行单位“通风漏气”,提供信息,严重地违规违纪,该作为而不作为,故意人为地拖延执行,怠于执行。试问:一起财产明显可供执行的案件,却被亭湖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蔡锦“压案不执”,究竟是法官执行能力不够,还是故意拖而不执不作为,还是背后搞“利益链输送”,搞“勾肩搭背”搞“站台撑腰”玩“灯下黑”。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投诉人认为,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蔡锦已经构成故意违反工作纪律,存在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其工作方法及行为已经违法违规,建议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严肃查处。
三、在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成“形式”判而不执,五年多催执行执行局工作懒作为,投诉人依法讨说法,诸多农民工急等“血汗钱”养家糊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先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被执行单位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不自觉履行义务,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投诉人屡次催讨执行情况下却搞“压案不执,拖沓敷衍,消极应付”这是严重地工作失职和渎责。根据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应当对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承担责任,故意违反规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执行错误并造成严重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严肃追责。2021年最高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曾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守住法律底线,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贡献”。 2021年8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国政法队伍整顿工作办公室陈一新主任提出:“开展政法队伍整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采取有力措施,严惩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整顿顽瘴痼疾,办错案不纠,执行不力等现象,查纠整改,提升政法队伍形象,做到公正司法,坚决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对人民群众及当事人举报的“违法违纪”典型问题的举报线索,认真查处,提高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深入排查“灯下黑”和“专项治理”的讲话精神为契机。 为此,投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有关规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对投诉人反映的诉求依法依纪依规对法官蔡锦在执行工作中,搞敷衍的不履责行为,严肃查处和问责,敦促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限期对投诉人的执行款从速从快追执到位,以维护投诉人的财产不遭他人非法侵占,同时投诉人强烈要求上级各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责涉案法官蔡锦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切实保障举报人春节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东 手机:13305109690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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